案情:
看到化驗單上的“陽性”二字,何女士一下愣住了。
何女士是某外資公司的項目主管。2013年3月,何女士所在項目組被撤銷,公司人力資源部與何女士分別進行了兩次協(xié)商。何女士雖希望轉崗,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實在找不到適合的崗位。最后,雙方在經濟補償金問題上達成一致后,于5月31日簽署了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書。
離開公司后,何女士卻意外得知自己懷孕已有一個月。于是,何女士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以自己不知道懷孕而同意解除合同系重大誤解,并根據《勞動法》關于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撤銷協(xié)商解除合同書,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
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女職工在“三期”內的,用人單位是不得依據勞動者不勝任工作、醫(yī)療期屆滿、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經濟型裁員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并不禁止。
當然,問題的關鍵在于,何女士與單位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構成重大誤解。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guī)中是沒有關于“重大誤解”的規(guī)定的,目前只能根據《民法通則》中關于重大誤解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71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贝祟惡贤梢陨暾埑蜂N或者變更。因此,重大誤解是有條件的,即必須基于行為性質、對方當事人等錯誤認識,使自己的行為后果與本意相反。
而本案中,何女士在簽署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書時,應當知道協(xié)商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經過三次協(xié)商,其有解除合同的本意,至于合同解除后方發(fā)現懷孕系對自身客觀情況判斷有誤,畢竟公司是無法預知其懷孕的。因此,何女士關于重大誤解的主張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