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企業(yè)的用工實踐中,有員工不想?yún)⒓由绫,希望企業(yè)把單位應繳的社保費以補貼的形式每月發(fā)放給他們。后來員工又反悔,要求企業(yè)補繳社保。那么企業(yè)在補繳了社保之后,之前發(fā)放的社保補貼能要求員工返還嗎?
[案情詳情]
趙某2017年5月入職某服裝公司擔任普通生產工人,雙方約定每周工作6天,每月15日左右發(fā)放上個月工資,需要簽收工資簽收表。公司要求趙某在入職當月參保,但趙某以自己是外地人,社保用不著為由,不參加社會保險,而且希望公司把單位應繳納的錢補貼給他。公司同意趙某的要求,每月發(fā)放I資時,固定增加社保補貼600元。趙某固定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電話費+社保。
2018年5月,趙某要求公司補繳其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的社會保險,公司答應了,為趙某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xù)并補繳了自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的社會保險費107 14元及補繳費而產生的滯納金1285.68元。公司補繳后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返還已經領取的社保補貼7200元,并要求唐某承擔補繳社保產生的滯納金1285.68元損失的一半即642.84元。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了公司要求趙某退還社保補貼7200元的訴求,駁回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支持了公司的訴請,主要在于公司不能以支付社保補貼的方式規(guī)避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職工以前領取的社保補貼沒有合法依據(jù),公司已為職工補繳社保費用,故公司有權請求職工返還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領取的社保補貼及.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至于公司因補繳職工社會保險產生的滯納金問題,依據(jù)《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guī)定》第十一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 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o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的規(guī)定,公司無權要求職I分攤一半的滯納金。
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未按法定要求為職工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的現(xiàn)象非常常見,有的是職工的原因,絕大部分是用人單位的原因。很多用人單位采取與職工簽訂《放棄購買社會保險協(xié)議書》或者在職工工資中增加社保補貼項目作為規(guī)避法律風險的手段,事實上,上述的做法都無法規(guī)避職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風險,甚至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承擔相對更高違法成本,比如高額的滯納金、比如當職工發(fā)生工傷或者重大疾病時,職工因不能通過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待遇損失等巨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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